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398号 原告杨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青年北路。 被告刘某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南大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项民初字第00398号
原告杨某某,男,1979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青年北路。
被告刘某某,女,1978年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南大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和好,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学志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牛凌宇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