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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卢兴杰,原审被告祁顶威、中铁十局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延延高速公路第LJ-8合同段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管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根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兴杰,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审被告虞城县世旺劳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管字第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根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兴杰,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审被告虞城县世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黄世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祁顶威,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原审被告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延延高速公路第LJ-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

负责人(未提供)。

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民初字第1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卢兴杰的起诉属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上诉人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或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四名被告之中祁顶威、虞城县世旺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河南省虞城县,故虞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卢兴杰选择向虞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虞城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刘性明

代理审判员  崔召选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晨晨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