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管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阁,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珠,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兰,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委托代理人李起升,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红英,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上诉人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15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的利息是从1996年起直到还清之日,利息尚未确定,能确定的诉讼标的额是165万元,不超出基层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二审期间,上诉人撤回涉案165万元自1996年6月至2014年4月的利息,只保留借款本金及2014年5月始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因此,该案的诉讼标的额不超出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请求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1553-2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原审原告)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5万元及利息”,从该诉请来看,上诉人起诉时涉案借款的利息尚未确定;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撤回涉案165万元自1996年6月至2014年4月利息的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涉案标的额不超出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1553-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刘性明 代理审判员 崔召选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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