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商管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回信,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洪义,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原审被告张建,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原审被告袁忠臣,男,汉族,住重庆市。 原审被告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彭向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秦回信不服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4)商梁民初字第2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的一种,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管辖权。因本案有四名被告,其中被告张建住所地在商丘市梁园区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及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规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秦回信选择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立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锋 审 判 员 刘性明 代理审判员 崔召选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晨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