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保字第00022号 申请人丁某某,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丁凤升,男,198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程庄镇史庄村委。 被申请人潘某某,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 2015年2月21日19时10分许,申请人丁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到民权县程庄镇江集村北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申请人潘某某驾驶的辽BMP538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申请人丁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申请人丁某某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某某驾驶的辽BMP538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丁某某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潘某某驾驶的辽BMP538号小型轿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潘某某驾驶的辽BMP538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 静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徐红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