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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开设赌场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少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曾用),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汉族,大专文化,工人。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民少刑初字第25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又名李曾用),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于甘肃省天水市,汉族,大专文化,工人。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胡某某(另案处理)以营利为目的,在民权县城关镇绿洲路与科研路交叉口东南角的“海洋世界”游戏厅内开设赌场,提供六台赌博机供玩家赌博使用。共盈利37600余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之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民权县城关镇绿洲路与科研路交叉口东南角的“海洋世界”游戏厅内开设赌场,提供六台赌博机供玩家赌博使用。共盈利37600余元。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2014年6月份,胡某某给其打电话说让来民权开游戏厅,当时议定其出机器,胡某某出房租、水电、给帮忙的人发工资、打通关系等。2014年7月份其把机器弄来安装调试,8月2日开始营业。胡某某找到陈某某帮忙,其从郑州找的李某甲、樊某某帮忙。弄好后其就走了,胡某某负责管理和对账。盈利的钱其和胡某某平分了。

2、被告人胡某某的供述,2014年6月份一天,李某对其说合伙开电玩城,让其租房,李某负责设备并找人经营,其租房后,7月底调试机器,开始营业时,是李某经营,后来其找到陈某某帮忙,李某从郑州找的李某甲、樊某某帮忙,李某就走了,李某让其负责对账。共盈利37600元,其和李某平分了。

3、证人李某甲、樊某某证言,2014年8月份,李曾用叫其二人负责游戏厅的经营,游戏厅是他和胡某某合伙开的,胡某某每天去收钱。二人每天用手机拍下游戏机上的数字,用微信发给李曾用,盈利的钱二人汇给李曾用。游戏厅共盈利37600元。

4、证人陈某某、于某某、王某某证言,证明“海洋世界”游戏厅的老板叫李曾用,李某甲、樊某某负责经营,其三人帮忙。王某某证明胡某某也是老板。

5、证人李某证言,证明在民权县城关镇绿洲路与科研路交叉口东南角的“海洋世界”游戏厅内有赌博的行为,其在“海洋世界”游戏厅内共输1500余元钱。

6、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明在“海洋世界”查获赌博机的事实。

7、银行客户交易查询,证明李某甲、樊某某给被告人李某汇款的情况。

8、罚没款收据,证明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已被没收非法所得2万元。

9、抓获经过、羁押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于2014年11月2日被兰州铁路公安局兰州公安处天水车站派出所抓获,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年龄。

上述证据,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盈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5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彭宗国

审判员  赵卫民

审判员  孙 尚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育良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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