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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显锋与被告李聚福物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关 于 原 告 刘 显 锋 与 被 告 李 聚 福 物 权 纠 纷 一 案 的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宛龙卧民重字第2号 原告刘显锋。 被告李聚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锋与被告李聚福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显锋经传票传唤,无正
关 于 原 告 刘 显 锋 与 被 告 李 聚 福 物 权 纠 纷 一 案 的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宛龙卧民重字第2号
原告刘显锋。
被告李聚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锋与被告李聚福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显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显锋负担。
审 判 长  赵显洲
审 判 员  陈元舵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治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