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原 告 刘 显 锋 与 被 告 李 聚 福 物 权 纠 纷 一 案 的 民 事 判 决 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宛龙卧民重字第2号 原告刘显锋。 被告李聚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锋与被告李聚福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显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50元,由原告刘显锋负担。 审 判 长 赵显洲 审 判 员 陈元舵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治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