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梅民初字第373号 原告张亦红,女。 委托代理人曹万保,南阳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黄河神州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谦,人集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兴东,河南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亦红与被告南阳黄河神州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亦红以双方庭外调解为由,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亦红撤回起诉。 诉讼费1195元减半收取597.5元,由原告张亦红负担。 审判长 王万萍 审判员 相庆磊 审判员 常 丽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韩 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