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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昭堂诉李广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关 于 原 告 孙 昭 堂 诉 李 广 才 借 贷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的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75号 原告孙昭堂。 委托代理人贾芝凤,女,1953年7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为41292819530720286X,河南省社旗
关 于 原 告 孙 昭 堂 诉 李 广 才 借 贷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的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75号
原告孙昭堂。
委托代理人贾芝凤,女,1953年7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为41292819530720286X,河南省社旗县兴隆镇夭庄村大康庄96号,住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十二里河村8组。
被告李广才。
原告孙昭堂诉李广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昭堂于2015年1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昭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昭堂负担。
审 判 长  陈元舵
审 判 员  魏妍冰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治国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