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原 告 孙 昭 堂 诉 李 广 才 借 贷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的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宛龙卧民初字第275号 原告孙昭堂。 委托代理人贾芝凤,女,1953年7月2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为41292819530720286X,河南省社旗县兴隆镇夭庄村大康庄96号,住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办事处十二里河村8组。 被告李广才。 原告孙昭堂诉李广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昭堂于2015年1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孙昭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孙昭堂负担。 审 判 长 陈元舵 审 判 员 魏妍冰 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宋治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