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于 原 告 南 阳 市 温 馨 物 业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与 被 告 李 彦 玲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的 民 事 裁 定 书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20号 原告南阳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车站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杜建新,任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9998993-1。 被告李彦玲。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阳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彦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阳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南阳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180,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南阳市温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显洲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治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