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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雷振闲与被告王吉英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雷振闲,女。 委托代理人景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吉英,女。 委托代理人黄龙,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雷振闲,女。
委托代理人景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吉英,女。
委托代理人黄龙,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振闲与被告王吉英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振闲于2015年1月25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振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振闲自行承担。
审判员  梁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飞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