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宛龙七民初字第287号 原告雷振闲,女。 委托代理人景超,河南宛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吉英,女。 委托代理人黄龙,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振闲与被告王吉英确认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振闲于2015年1月25日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雷振闲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雷振闲自行承担。 审判员 梁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