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1号 原告陈宏需,男。 被告陈兆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需与被告陈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需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宏需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宏需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进锋 |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11号 原告陈宏需,男。 被告陈兆义,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宏需与被告陈兆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宏需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宏需自动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陈宏需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胡进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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