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008号 原告白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南阳市卧龙区司法局卧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以和被告张某某私下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进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