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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008号 原告白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南阳市卧龙区司法局卧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008号
原告白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程新伟,南阳市卧龙区司法局卧龙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1月27日以和被告张某某私下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审判员  吴志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胡进锋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