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洛阳英德机械有限公司、洛阳巨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民初字第1009号 原告: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成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鹏,公司财务总监,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常西明,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民初字第1009号
原告: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成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继鹏,公司财务总监,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常西明,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英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
法定代表人:姚太奇,总经理。
被告:洛阳巨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
法定代表人:尹润卿,总经理。
原告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德投资公司)诉被告洛阳英德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德机械公司)、洛阳巨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昌耐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鸿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德投资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张继鹏、常西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德机械公司、巨昌耐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德投资公司诉称,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与第一被告签订投资意向书一份,双方约定,原告有意向第一被告投资,但需要进一步考察,考察期间自2013年1月11日至2013年4月10日止。在未签订投资协议前,原告先行向第一被告投入投资意向金人民币300万元。投资意向诚意金的性质,作用体现甲方诚意的作用,不作为投资,也不作为投资的保证。不论何种原因,双方在本意向书第二条确定的考察期间内未签订投资协议,乙方(第一被告)无条件返还投资意向诚意金。并约定,如投资考察期间届满,双方未签订投资协议,乙方应在投资考察期间到期当天将投资意向诚意金汇至甲方(原告)指定账户,如乙方不能按约定期限退还投资意向诚意金,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投资意向诚意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本合同由第二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保证合同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协议签订后当日,原告将300万元汇入第一被告指定账户。在投资考察期间届满,双方未签订投资协议,但被告也没将原告的投资意向诚意金返还给原告。后经原告又多次催要,仍未给付。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第一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投资意向诚意金300万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及其他损失。第二被告对第一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英德机械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转。
被告巨昌耐材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转。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1日,原告(甲方)与被告英德机械公司(乙方)签订《投资意向书》一份,双方约定,原告有意向被告英德机械公司投资,但需要进一步考察,考察期间自2013年1月11日至2013年4月10日止。在未签订投资协议前,原告先行向被告英德机械公司投入投资意向金人民币300万元。投资意向诚意金的性质,作为体现甲方诚意的作用,不作为投资,也不作为投资的保证。不论何种原因,双方在本意向书第二条确定的考察期间内未签订投资协议,乙方无条件返还投资意向诚意金。并约定,如投资考察期间届满,双方未签订投资协议,乙方应在投资考察期间到期当天将投资意向诚意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如乙方不能按约定期限退还投资意向诚意金,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投资意向诚意金总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同日,原告与被告巨昌耐材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一份,主要约定: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意向保证金、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完毕之日止。……合同签订后当日,原告当日将300万元汇入被告英德机械公司指定账户。投资考察期间届满,双方未签订投资协议,被告英德机械公司亦未将投资意向诚意金返还给原告。后经原告又多次催要,仍未给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英德机械公司立即给付原告投资意向诚意金300万元,并按双方约定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自2014年9月11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及其他损失。被告巨昌耐材公司对被告英德机械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投资意向书》及《保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投资意向书》及《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将投资意向诚意金汇入被告英德机械公司指定账户后,双方在投资考察期间届满未签订投资协议,被告英德机械公司未将投资意向诚意金返还给原告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英德机械公司立即给付投资意向诚意金并按双方约定支付逾期期间的违约金,被告巨昌耐材公司对第一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双方约定过高,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洛阳英德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意向诚意金300万元及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9月11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
二、被告洛阳巨昌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洛阳诚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被告洛阳巨昌耐火材料有限公、洛阳蓝域气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晓鸿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 孙 倩
责任编辑:海舟

上一篇:王某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