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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与河南巨丰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民初字第739号 原告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高亢,职务: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齐献颖、姚福来,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瀍民初字第739号
原告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地址:洛阳市瀍河区。
法定代表人高亢,职务: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委托代理人齐献颖、姚福来,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地址为:洛阳市涧西区。
法定代表人郅建平。
原告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揽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齐献颖、姚福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书及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诉称:多年来,被告河南巨丰工贸有限公司曾长期在原告公司进行设备加工业务,截止2013年12月31日,被告欠付原告公司设备加工款76500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要没有支付,现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设备加工款765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
被告河南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长期业务关系。后因被告一直不能按期支付货款,经双方对账,2014年1月8日,原告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出具企业询证函一份,载明:截止2013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76500元。被告河南巨丰工贸有限公司在询证函上加盖合同专用章予以确认。后因原告多次讨要未果,无奈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欠款765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河南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地址为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2号楼中桥大厦12层,经营期限至215年12月19日,经营状态为正常在业。
又查明:2014年9月18日,法院工作人员前往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2号中桥大厦12层送达法律文书,该大厦工作人员告知,该公司早已搬走不知去向。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原告出具被告确认的企业询证函为证,原告诉求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南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南车洛阳机车有限公司人民币765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12元、保全费79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人民币3102元,由被告河南巨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雷海花
审 判 员  魏奇峰
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代书 记员  李嘉怡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