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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现利诉孟祥龙、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三初字第275号 原告苏现利,男,43岁。 委托代理人乔娅丽,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祥龙,男,30岁。 被告孟伟,男,61岁。 委托代理人宋保健,孟津县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现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孟民三初字第275号

原告苏现利,男,43岁。

委托代理人乔娅丽,孟津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祥龙,男,30岁。

被告孟伟,男,61岁。

委托代理人宋保健,孟津县会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苏现利诉被告孟祥龙、孟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景武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现利及其委托代理人乔娅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宋保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祥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相识多年,二被告系亲戚关系。2014年5月24日被告孟祥龙称做生意急用钱,从我处借款10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条一张。后经我多次讨要,被告总是推拖不还。现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2000元。

被告孟祥龙缺席,无答辩。

被告孟伟辩称:这10000元是孟祥龙借的,这是事实。但我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我的担保是原告给我100元让我签的名。这个担保是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名,我不应该还这钱。

审理查明,2014年5月24日被告孟祥龙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苏现利现金10000元整,于2014年6月23日前一次还清,超期每天拿500元违约金,直到还清为止。借款人:孟祥龙,担保人:孟伟,2014年5月24日。”后经原告讨要无果,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明确,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故借款10000元,被告孟祥龙应当偿还。借条中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金过高,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本院不能支持。被告孟伟在借据上签名对被告孟祥龙提供担保,但未明确约定担保方式,依法应对上述借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孟伟作为成年人,能够预判自己民事行为的后果,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辩称担保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名,不应承担保证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祥龙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苏现利借款1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本金10000元,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利息计算,从2014年6月24日计算至判令付款期内实际支付日),被告孟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二被告承担,原告已垫付,待履行判决时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景武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杨思晗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