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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全发与被告陈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791号 原告李全发,男,汉族,1953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陈新建,男,汉族,约50岁。 原告李全发与被告陈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全发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791号
原告李全发,男,汉族,1953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陈新建,男,汉族,约50岁。
原告李全发与被告陈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全发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诚慧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全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新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全发诉称,2012年11月20日,经中间人说合,我借给被告陈新建现金20000元,2014年4月中旬,被告偿还我2000元,下余18000元,经我多次讨要,被告以各种借口拒不归还,现在我经济困难,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8000元。
被告陈新建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陈新建借原告李全发款20000元,后偿还原告2000元,2012年11月2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条,借全发款贰万元正(20000元)已付贰仟元正,陈新建,2012年11月20日”。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于2014年12月3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新建向原告李全发借款,为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之间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新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李全发借款18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陈新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魏诚慧
二〇一五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樊浩强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