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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魏亚娟与被告李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525号 原告魏亚娟,女,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 被告李园园,男,汉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 原告魏亚娟与被告李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亚娟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西民初字第1525号
原告魏亚娟,女,汉族,1985年6月2日出生。
被告李园园,男,汉族,1990年9月20日出生。
原告魏亚娟与被告李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魏亚娟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光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亚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园园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亚娟诉称,2014年7月27日,我在被告店面刷卡贰万柒仟叁佰元整(其中壹万柒仟叁佰元归还,剩余壹万元至今未给),刷卡时,被告答应三天内全部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归还,并且被告手机有时停机,拒绝接听电话,借款之后一直躲着不见面,有拒绝还款逃跑嫌疑。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金额壹万元整以及由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李园园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被告李园园用原告魏亚娟的信用卡在自己店面的pos机上刷卡共27200元,其中17200元已经归还,剩余10000元经原告魏亚娟多次催要未果,被告李园园拖欠原告借款至今。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电话录音光盘、银行卡交易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李园园用原告魏亚娟的信用卡刷卡消费,原、被告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拖欠不还,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的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判决如下:
被告李园园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魏亚娟借款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园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光明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 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