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汝少民初字第00031号 原告牛某,男,汉族,2007年5月16日出生,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农民,系原告牛某的母亲。 被告霍某某,男,汉族,1999年6月4日出生,学生。 法定代理人霍某甲,男,汉族,1971年12月7日生,农民,系被告霍某某的父亲。 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受理了原告牛某与被告霍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牛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7元减半收取计147元,由原告牛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国俊 代理审判员 王 睿 人民陪审员 伍运红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新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