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0月20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后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27日被汝南
汝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汝刑初字第0006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4年10月20日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后被汝南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27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华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7日23时20分许,被告人刘XX无证驾驶豫QM5275白色雪佛兰轿车沿汝南县西环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宋庄村范庄东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焦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焦某某和电动车乘车人吴某某受伤,两车损坏。被告人刘XX驾车逃逸,焦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吴某某伤情未鉴定。汝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刘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XX亲属与焦某某亲属、吴某某分别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刘XX亲属一次性赔偿焦某某亲属各项损失计款221000元(不含已支付的丧葬费20000元及保险公司应支付的120000元),一次性赔偿吴某某各项损失计款40000元,焦某某的亲属和吴某某对被告人谅解。上述协议已履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汝南县公安局受理交通肇事案件登记表、立案登记表、事故现场堪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证人吴某某、焦某甲、焦某乙证言,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行政处罚相关材料、汝南县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霍得正、马玉峰出具的情况说明,汝南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整体分离痕迹鉴定书,肇事车辆照片、碎片比对照片,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重大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XX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亲属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本案属过失犯罪,对被告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林 俊
审 判 员  林 森
人民陪审员  周端民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亚丹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