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354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5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于2014年8月2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4年10月1日由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永常,河南天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永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1日22点2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及太康县“六盛未来华府”几十名业主因商品房纠纷与“六盛未来华府”开发商发生矛盾,陈某某等人将“未来华府”售楼部门口监控破坏后,又将售楼部大门、橱窗玻璃等物品砸毁。经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为10300元。所举证据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材料等。据此,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王永常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由民事纠纷引起,且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2、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3、被告人陈某某已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4、本案情节较轻。 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1日22点2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某及太康县“六盛未来华府”几十名业主因商品房纠纷与“六盛未来华府”开发商发生矛盾,陈某某等人将“未来华府”售楼部门口监控破坏后,又将售楼部大门、橱窗玻璃等物品砸毁。经周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坏的财物价值为10300元。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 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物证照片、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协议书、谅解书、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民事纠纷处理不当,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陈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及其亲属积极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15年1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陈春红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军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