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408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53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扰乱单位秩序分别于2014年1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刑初字第408号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1953年7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太康县。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6年11月28日被太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扰乱单位秩序分别于2014年1月10日、2014年7月25日被太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4年8月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1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公诉刑诉(2014)3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玉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以反映陈楼村支部书记陈某明强奸、杀人等问题为由多次上访,并以不给钱就在北京上访为要挟,板桥镇政府通过镇政府工作人员张某某、闫某、蒋某某分别给了陈某某6000元、7000元、2000元,被告人共计敲诈现金15000元。据此,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异议,辩称这些钱是板桥镇政府退回的养老金、支付的车费、给其解决的困难补助费,自己上访的目的是解决问题,构不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2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以反映所在陈楼行政村支部书记陈某明强奸、杀人等问题为由,到北京上访,在太康县信访局和板桥镇政府工作人员对其做工作时,陈庆海以不给钱就在北京上访为要挟,后板桥镇政府给了陈某某6000元后,陈某某才从北京返回。
二、2013年3月份,被告人陈某某在北京召开两会期间,到北京继续上访,并向板桥镇政府索要一万元,后板桥镇工作人员给了陈某某7000元,陈某某从北京返回。
三、2014年1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又以反映上述问题没有解决为由到北京非访,向板桥镇政府索要一万元,后经做工作,板桥镇干部蒋某某给了陈某某2000元后,陈某某从北京返回。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了到北京上访后,板桥镇政府多次给其困难救济金、车费、退还养老金等项费用共计15000元的事实,并认为只有通过上访才能要到钱。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闫某、蒋某某等人证实了,在北京对被告人陈某某接访做工作让其回去时,被告人要求镇政府拿钱才回去,先后索要15000元钱的情况。
3、证人赵某、赵某某、闫某某、白某某等板桥镇干部证明,被告人陈某某自2006年以来反映该村支部书记陈某明有杀人、强奸等犯罪行为为由,多次到各级部门上访,后发展为非访、闹访缠访,最后到板桥镇政府寻衅滋事、敲诈的情况。
4、证人太康县板桥镇民政所所长刘某某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家庭条件属中上等,不符合民政部门的救济条件。
5、证人板桥镇劳保所所长姜某某、陈楼行政村村委会主任陈某峰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交了两次共计2000元的养老保险金,又通过到北京上访要回所交养老保险金的情况。
6、信访处理意见书证实了自200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某多次上访的情况。
7、被告人陈某某出具的收条,证实了收到板桥镇15000元现金的情况。
8、证人陈某明、高某某等人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反映的情况不属实。
9、太康县公安局板桥派出所经调查落实的卷宗材料,证明被告人陈某某反映的事项不属实。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上访手段要挟政府部门,多次敲诈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某因犯罪行为的违法所得应退还被害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当庭一次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将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李效华
审判员  陈春红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酒守富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