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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与汤本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466号 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 代表人王怀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玉堂,该公司付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汤本法,男,汉族,1984年7月19日出生,河南省睢县路政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太民初字第1466号
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
代表人王怀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玉堂,该公司付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汤本法,男,汉族,1984年7月19日出生,河南省睢县路政管理所职工。
原告河南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康万里公司)诉被告汤本法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康万里公司委托代理人盛玉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汤本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汤本法与太康万里公司签订挂靠合同一份,将豫P2788-G649号货车挂靠在太康万里公司,并约定每年向公司缴纳管理费5000元,但至今未曾缴纳管理费,故要求汤本法缴纳所欠管理费3万元。
被告未出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4日,汤本法与太康万里公司签订挂靠合同一份,将豫P2788-G649号货车挂靠在太康万里公司,并约定每年向公司缴纳定额营业税、工商管理费、车辆管理费5000元,截止至2014年8月14日,共欠各种费用3万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曾缴纳。
以上事实由太康万里公司提交的合同书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汤本法与太康万里公司签订挂靠合同一份,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汤本法所欠管理费等费用应予以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汤本法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河南万
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太康分公司管理费等费用共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汤本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仕新
审判员  苏 静
陪审员  张永立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赵 峰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