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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大丽、王广林等八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力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大丽,女,汉族,1980年9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林,男,汉族,1946年12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光,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1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大丽,女,汉族,1980年9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广林,男,汉族,1946年12月2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新光,男,汉族,1962年10月2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睿,男,汉族,1976年2月17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喻克琴,女,汉族,1961年7月9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志勤,女,汉族,1943年1月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袁世禄,男,汉族,1953年6月12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世全,男,汉族,1954年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延章、张亮,河南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信阳市力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书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明业,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大丽、王广林等八名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阳市力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关大丽、王广林等八名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信阳市力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明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3)信浉民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买戈良
审 判 员  杜亚平
代理审判员  付 巍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畅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