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21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刚,男,1956年4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祥东,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庭友,男,汉族,1961年8月出生。 上诉人郭刚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刚,委托代理人郭祥东,被上诉人杨庭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滨县人民法院(2014)淮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淮滨县人民法院重审。 郭刚予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37.5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余多成 审 判 员 郭毅勇 代理审判员 朱永超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