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成,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金华,女,1969年3月30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虎清,男,1954年8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国平,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明成因与被上诉人王虎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明成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华,被上诉人王虎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陈明成。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崔仁海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莹莹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