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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明成与被上诉人王虎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成,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金华,女,1969年3月30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虎清,男,1954年8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信中法民终字第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明成,男,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金华,女,1969年3月30日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虎清,男,1954年8月1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国平,浉河区五里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陈明成因与被上诉人王虎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明成的委托代理人李金华,被上诉人王虎清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平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354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给上诉人陈明成。
审判长  郑鹏飞
审判员  崔仁海
审判员  左立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黄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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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