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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陶忠萍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770号 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长安路61号军韵花园6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高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友良,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信浉民初字第1770号

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长安路61号军韵花园6号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高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友良,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陶忠萍,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

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陶忠萍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博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友良及被告陶忠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按合同承接信阳市颐和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后,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但居住在该小区5号楼1单元1001房的被告人陶忠萍,从2012年5月到2013年12月,既不交纳物业费,也不交纳公摊水电费、电梯费用。2013年12月31日前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3元/月/㎡,截至2013年12月被告共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1375元,公摊费用809元,共计2184元。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一次性结清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公摊费用2184元;二、被告承担违约金288.75元;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陶忠萍辩称,从2012年5月到2013年12月没交物业费、公摊费用属实,之前我一直按期交纳,2012年5月到2013年12月之间家里没有住人,公摊费用该承担的我承担,但不知道为何这期间我家里还产生了几十吨水费。另外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问题,我的住房漏水严重至今没有给我解决,楼下的家庭餐馆排烟排污水严重影响居住,小区车辆乱停,我交了钱却没有停车位,我的车停在小区被刮伤物业却说摄像头拍不到现场情况,小区垃圾乱丢。

经审理查明,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陶忠萍居住的信阳市浉河区颐和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陶忠萍所居住房屋面积为137.46㎡,交纳物业费的标准为0.3元/月/㎡,双方约定公摊费用、电梯运行费用据实结算。从2012年5月到2013年12月,被告陶忠萍以房屋漏水严重、小区管理混乱为由未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公摊费用,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支持其上列诉讼请求。被告陶忠萍应诉后,提出小区物业管理混乱,存在严重问题,原告亦认可被告所反映的问题属实。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陶忠萍居住的信阳市浉河区军韵花园小区实际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标准向原告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承担实际产生的公摊费用。被告所住房屋面积为137.46㎡,从2012年5月到2013年12月被告应交纳物业费数额为137.46㎡×0.3元/月/㎡×20个月=824.76元,原告诉请物业费1375元未提供计算依据,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承担公摊费用809元包含公摊水电、电梯使用运行等实际产生费用,本院予以支持。物业服务合同为双务合同,原告在收取物业费的同时负有向被告提供合理的物业服务的义务。本案中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严重瑕疵,对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陶忠萍承担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在此情况下,仍按上述标准要求被告承担交纳物业费的责任不尽合理,但在原告提供了其他物业服务项目的情形下,被告拒付全部物业服务费用也缺乏法律与事实依据,亦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对拖欠的物业费用部分,应当由原告自负相应比例的责任,综合本案情况及公平原则以10%为宜。因此,本院认定被告陶忠萍应向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交纳物业费742.28元(824.76元×90%)。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陶忠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信阳市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从2012年5月到2013年12月的下欠物业费、公摊费用共计1551.28元。

二、驳回原告信阳新鑫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余 童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