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2)光法执字第76号 申请执行人:赵桂荣 被执行人:代修志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光山县人民法院2010年11月26日(2010)光民初字第154号调解书,于2012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代修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调解书义务,但被执行人代修志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代修志在中国农业银行昆山千灯支行存款97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学厚 二〇一二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汪 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