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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玉兰、李军见等四人申请执行年艳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贾玉兰,女,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申请执行人李军见,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申请执行人李佳程,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商执字第15号

申请执行人贾玉兰,女,194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申请执行人李军见,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申请执行人李佳程,男,199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应海娟,女,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梁园区。

被执行人年艳梅,女,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商丘市梁园区,现正在服刑。

贾玉兰、李军见、李佳程、应海娟申请执行年艳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商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3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年艳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玉兰、李军见、李佳程经济损失15万元(不含已支付的5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应海娟经济损失3.5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该案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经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移送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商丘市梁园区,为便于本案的执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5)商执字第15号案件指定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云山

审判员  夏子军

审判员  段 旭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姚丽敏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