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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赢砼业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833号 原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茴村镇老闫楼村。机构代码证:58287235-0。 法定代表人姚玉柱,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义伦,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3833号
原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茴村镇老闫楼村。机构代码证:58287235-0。
法定代表人姚玉柱,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义伦,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3层。机构代码:66724387-9。
代表人张国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南奇,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赢砼业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共赢砼业公司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当日决定受理,受理后依法向原告共赢砼业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向被告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刘怀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共赢砼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玉柱及其委托代理人吴义伦、被告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南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共赢砼业公司诉称,2012年10月20日6时许,原告共赢砼业公司雇佣司机刘某某驾驶其公司所有的豫N72223罐车行驶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东方明珠西侧200米处时,将郑州巨龙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路边监控设备刮坏。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全部责任,郑州巨龙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责任。经调解原告共赢砼业公司赔偿郑州巨龙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损失43000元。故要求被告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给付保险金43000元。
被告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辩称,答辩人对事故的发生以及投保情况予以确认;对事故中受坏的监控设备实际损失存在异议,请求进行重新鉴定。另外,本案的诉讼费应由原告共赢砼业公司承担。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观点,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共赢砼业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2、被告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
原告共赢砼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原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事故车辆属于原告;2、现场事故照片3张,证明监控损坏情况;3、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车辆负全部责任;4、交通事故赔偿凭证,金额43000元;5、赔偿发票一张,金额43000元;证4、5证明原告已将该款付给受害方;6、事故车辆保险单一份,证明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情况;7、监控损失清单一份,证明监控损失价值43000元。
被告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对原告共赢砼业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对第1至6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第3份证据形式上不符合要求,没有编号,负责处理事故的警察未加盖本人的印章。对第7份证据有异议,原告没有提供郑州巨龙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能够证明对事故中受损的监控设备拥有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凭证。
根据庭审,经当事人质证均无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对存在异议的证据材料,本院作如下认证:原告提交的第3份证据,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书,适用的是简易程序,该事故认定书经本院核实是苏某某本人签字,内容客观真实,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对第7份证据,原告共赢砼业公司尽管没有提供郑州巨龙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所确认的事故认定书及原告共赢砼业公司向郑州巨龙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赔偿凭证能够相互印证,该证据应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相一致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2年10月20日6时许,原告共赢砼业公司雇佣司机刘某某驾驶其公司所有的豫N72223罐车行驶到永城市东城区欧亚路东方明珠西侧200米处时,将郑州巨龙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路边监控设备刮坏。永城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某负全部责任,郑州巨龙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无责任。经事故科调解,原告共赢砼业公司与郑州巨龙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原告共赢砼业公司赔偿郑州巨龙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DS2DF1-77A激光红外高清高速球机1个、CY-96110GSB20A快速以太网收发器16个、H3CS1224R以太网交换机1个、立杆、立杆拔除、立杆恢复、光纤恢复、电立恢复、设备安装调试等损失共计43000元。
同时查明,原告共赢砼业公司所有的豫N72223罐车在被告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万元,且投有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
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原告共赢砼业公司与被告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共赢砼业公司如约交纳了保险费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产生了损失,被告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应依法承担保险责任。原告共赢砼业公司赔偿郑州巨龙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各项损失共计43000元。由于原告共赢砼业公司的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原告共赢砼业公司赔偿郑州巨龙网络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各项损失共计43000元,应由被告人寿保险郑州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给付原告河南共赢砼业有限公司保险金4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怀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