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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职务侵占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曾用名侯曾用,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中专文化,职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刑初字第360号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曾用名侯曾用,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汉族,中专文化,职工。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于2014年8月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2014年9月16日被永城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4)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某系永城市信用联社裴桥信用社职工。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期间,侯某在办理业务中,利用业务系统中的补磁程序,将16名裴桥乡教师工资及1名退休职工工资存折的磁条信息复制到废弃的信用社存折上,利用复制的存折到永城市新城芒山路、老城南关等多个信用联社营业网点支取现金共40800元,据为已有。案发后已全部退还。2014年8月6日侯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支取明细、取款凭条、永城市信用联社证明,证人陆某、李某、陆某甲、曹某等人的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利用其办理业务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诉请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侯某主动投案自首,案发后退还了全部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侯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笫七十二条笫一款、笫七十三条笫二款、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李建华
审判员  贾成宇
审判员  赵先俊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荣 婷
责任编辑:海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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