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综合裁判文书

黄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2111号 原告黄某某,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子杰,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 原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永民初字第2111号
原告黄某某,男,198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子杰,永城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南省永城市人。
原告黄某某因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黄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向被告王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王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黄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子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某诉称,2006年2月,原、被告同居生活。2006年12月6日生育女儿黄某甲。2012年11月1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生气、吵架,现原、被告长期分居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依法判决与被告王某离婚,女儿黄某甲由原告黄某某抚养,被告王某负担抚养费。
被告王某未答辩。
依据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原告黄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婚姻关系。2、  户口本一份,证明原、被告及其女儿的身份情况。
被告王某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提交的证据1、2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但不能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
本院依据原告黄某某的陈述、举证及诉讼意见,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2005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建立恋爱关系。2006年2月20日,原、被告举行仪式同居生活。2006年12月6日生育女儿黄某甲。2012年11月19日,原、被告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均应冷静考虑,正确面对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慎重对待婚姻。且原告黄某某未向本院提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原告黄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任 丽
审 判 员  梁 宁
人民陪审员  刘春芳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芳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