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1264号 原告张书堂,男,1968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野岗乡西芒岗村委。 原告郑美真,女,1966年12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同上,系张书堂之妻。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周正,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董合连,男,1966年3月2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民权县人和镇王楼村。 委托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书堂、郑美真与被告董合连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书堂、郑美真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单 良 审 判 员 佟立新 代理审判员 门 艳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庞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