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390号 原告张翠菊,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民权县程庄镇楚岗村委。 被告江理达,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江集村委。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菊与被告江理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翠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翠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翠菊负担。 审判员 王广潮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梁国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