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203号 原告崔付庆,男,1990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白云寺镇高公寺村委。 被告吴全军,男,50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白云寺镇莫集村。 被告吴清华,女,22岁,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吴全军之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付庆与被告吴全军、吴清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崔付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单 良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庞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