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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崇安与被告刘文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1718号 原告宋崇安,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于庄村委,身份证号:412323105605277232。 被告刘文忠,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府后街西段酒厂家属院,身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1718号

原告宋崇安,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程庄镇于庄村委,身份证号:412323105605277232。

被告刘文忠,男,195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府后街西段酒厂家属院,身份证号:412323195201026041x。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崇安与被告刘文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崇安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刘文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宋崇安撤回对被告刘文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崇安承担。

审 判 长  崔振江

代理审判员  刘 玮

人民陪审员  周恩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杜盛铭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