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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孟迎春与被告孙勇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055号 原告:孟迎春,女,1990年10月10日生,回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胡集乡孟楼村委。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勇军,男,199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055号

原告:孟迎春,女,1990年10月10日生,回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胡集乡孟楼村委。

委托代理人:王志刚,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勇军,男,1992年6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程庄镇蒋庄村委。

委托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迎春与被告孙勇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孟迎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迎春负担。

审判员 杜 峰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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