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138号 原告吴华,女,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车站西街中段。 被告吴超臣,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九九高中西九九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华与被告吴超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华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温桂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蔡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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