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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继玲与被告丁爱学扶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01340号 原告马继玲,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北关镇丁道口村。 法定代理人马营亮,男,1939年3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胡集乡陆湾南村,系原告马继玲之父。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01340号

原告马继玲,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北关镇丁道口村。

法定代理人马营亮,男,1939年3月10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胡集乡陆湾南村,系原告马继玲之父。

委托代理人马纪业,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胡集乡陆湾南村,系原告马继玲之弟。

委托代理人黄喜全,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爱学,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回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北关镇丁道口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继玲与被告丁爱学扶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继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玉海

审 判 员  张志国

人民陪审员  王学治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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