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1304-1号 原告单某某,男,1946年11月4日生,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6月12日生,住所地民权县。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应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广潮 审 判 员 杜 峰 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国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