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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1304-1号 原告单某某,男,1946年11月4日生,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6月12日生,住所地民权县。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1304-1号

原告单某某,男,1946年11月4日生,住所地民权县。

被告王某某,男,1970年6月12日生,住所地民权县。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下落不明,致使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进行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应将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广潮

审 判 员  杜 峰

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梁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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