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533号 原告屈民安,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花园乡屈庄村。 委托代理人王政道、盖慧仙,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是律师。 被告王莉莉,女,199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花园乡屈庄村。 被告王红旗,男,1973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屈民安与被告王莉莉、王红旗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屈民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允峰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东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