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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国兰与被告李世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202号 原告孙国兰,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凡楼村160号。 被告李世云,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202号

原告孙国兰,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凡楼村160号。

被告李世云,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兰与被告李世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国兰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国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国兰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杜盛铭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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