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202号 原告孙国兰,女,195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凡楼村160号。 被告李世云,男,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国兰与被告李世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孙国兰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国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国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国兰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杜盛铭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