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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01663号 原告张军,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蔡集镇漏河村。 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 负责人李远海,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01663号

原告张军,男,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蔡集镇漏河村。

委托代理人安舜,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

负责人李远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军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李 勇

审判员 吴 静

审判员 张 翔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红星



责任编辑: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