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张相升,男,194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孙六镇荣庄村。 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相玉,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孙六镇荣庄村。 委托代理人李永民,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相升与被告张相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相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海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玉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