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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相升与被告张相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张相升,男,194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孙六镇荣庄村。 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相玉,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孙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49号

原告张相升,男,194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孙六镇荣庄村。

委托代理人秦海远,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相玉,男,195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孙六镇荣庄村。

委托代理人李永民,民权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相升与被告张相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相升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海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丁玉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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