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445号 原告郑治国,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野岗乡郑西村。 委托代理人郭卫青,民权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亓世洪,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亓堂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治国与被告亓世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治国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治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治国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玮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杜盛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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