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048号 原告赵巧霞,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蓼堤镇赵西楼村095号。 被告赵雷,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龙塘镇董庄村委湾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巧霞与被告赵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巧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东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