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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赵巧霞与被告赵雷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048号 原告赵巧霞,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蓼堤镇赵西楼村095号。 被告赵雷,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龙塘镇董庄村委湾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巧霞与被告赵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048号

原告赵巧霞,女,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睢县蓼堤镇赵西楼村095号。

被告赵雷,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龙塘镇董庄村委湾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巧霞与被告赵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巧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志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东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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