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44号 原告谢某某,男,1985年3月2日生,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刘清华,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申某某,女,1981年2月15日生,住所地民权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申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申某某的银行存款10000元。原告已向本院提供财产作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告申某某的银行存款1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广潮 审 判 员 杜 峰 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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