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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肖海珠与被告秦卫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586号 原告肖海珠,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塘湾村竹林湾15号。 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毅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586号

原告肖海珠,男,197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保安镇塘湾村竹林湾15号。

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毅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秦卫华,男,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城关镇商兰路东段19号附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海珠与被告秦卫华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肖海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改云

二〇一五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王永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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