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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某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未知 作者:海舟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6-13
摘要: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1531号 原告胡某某,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裴俊杰,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甲,又名胡某乙,男,45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赵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1531号

原告胡某某,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裴俊杰,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甲,又名胡某乙,男,45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赵俊杰,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野岗乡沙沃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佟立新

代理审判员  门 艳

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庞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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