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民民初字第1531号 原告胡某某,男,195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裴俊杰,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甲,又名胡某乙,男,45岁,汉族,农民,住所地民权县。 委托代理人赵俊杰,男,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民权县野岗乡沙沃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胡甲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佟立新 代理审判员 门 艳 人民陪审员 伊秀荣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庞全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