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民民初字第00750号 原告王某某,女,194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常庄寨村委76号。 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城关镇常庄寨村委76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免收。 审判员 温桂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蔡金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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